申请人:长野科学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805923号“NAGANO SCIENC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NAGANO”并不是指地名,不会产生混淆。申请商标经过持续使用具有一定的影响,含义强于地名,与申请人已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关于长野的介绍;申请人公司信息;已获准注册商标信息、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虽含有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但申请商标整体已形成其他含义,不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所禁止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