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西安交通大学
委托代理人:陕西鼎宏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32372号“1956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为了纪念极具历史价值和精神传承的“交大西迁精神”成立了交大西迁博物馆,而申请商标是申请人专门为交大西迁博物馆专项设计的商标,以交大西迁开始的元年“1956”、交通大学校徽的“齿轮”、轨道、旗帜、火车及融入火车车身的“西迁”等字样作为设计元素,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504657号商标在构成要素、设计理念、含义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