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5159190号“匀 匀小二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匀 匀小二及图 35159190

阅读:58020 2019-12-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贵州都匀市酒厂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信慧永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59190号“匀 匀小二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563266号“习”商标、第4615953号“刁酒DIAOJIU”商标(以下…

  申请人:贵州都匀市酒厂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信慧永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59190号“匀 匀小二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563266号“习”商标、第4615953号“刁酒DIAOJIU”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文字组成、显著识别主体及呼叫等方面不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在业界以其酿造工艺及优秀品质享有极高知名度及美誉度。申请人第5093189号“匀牌”商标、第6451763号“匀及图”商标、第6451767号“匀酒及图”商标已在第33类类似商品上取得注册。申请商标是对申请人上述在先商标的延伸申请。且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和宣传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三、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无效宣告及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综上,请求待引证商标一相关案件审结后再审理本案,并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U盘形式):1、关于引证商标一的无效宣告申请和撤销申请的申请书;2、申请人“匀酒”简介、宣传销售证据;3、申请人行业排名网页信息、所获荣誉;4、申请人商标注册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薄荷酒、白酒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汉字“匀”与引证商标一“习”、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部分汉字“刁”在字形、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其与两件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列举的其在先商标与本案申请商标存在一定差异,其在先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1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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