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陈太厨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富天文博兴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20742115号“巴蜀小龙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9152636号“巴蜀小龙坎”商标经我委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且该决定已生效。据此,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20481350号“巴蜀小龙坎”商标被商标局在注册审查中予以驳回。据此,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3.2017年8月,经商标局核准,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8733069号“巴蜀大龙坎”商标转让至成都陈太厨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据此,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