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吉林省超萌童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长春市易网启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473798号“超萌童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21117192号“超童星 SUPER KIDS ST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驳回,未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
我委认为,引证商标未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