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宝龄富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415159号“宝蓓尔美 BBL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9724794号“贝乐玛 BLM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有所差异,整体视觉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