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枫邦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百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833061号“金朵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4056729号“朵玛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135105号“朵玛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专用期满未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20类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