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739691号“梅特莱斯 MEET LION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梅特莱斯 MEET LIONS及图 20739691

阅读:117625 2018-01-3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仙妮韦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739691号“梅特莱斯 MEET LION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3880565号“圣狮及图”商标、第9522474号“主爵及图”商标、第17186714号“…

  申请人:北京仙妮韦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739691号“梅特莱斯 MEET LION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3880565号“圣狮及图”商标、第9522474号“主爵及图”商标、第17186714号“艾莫瑞 EMORY及图”商标、第6329828号图形商标、第19591715号“RMB 3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三、申请人在其他类别已经申请注册相同的商标,并建立起一定的知名度。四、经查,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举证商标信息;申请商标在店面门头、公司背景墙、展会装潢等方面使用图片;网络媒体对申请人及申请商标宣传网页截图;销售合同及发票等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独立识别图形与引证商标四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较为相近,在隔离状态下,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动运载工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器”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雪橇(运载工具);充气轮胎”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这些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进而形成了与引证商标四的区别性。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在先已注册商标及所述在先类似商标被核准注册的事实,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雪橇(运载工具);充气轮胎”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3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0739691号“梅特莱斯 MEET LION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梅特莱斯 MEET LIONS及图 2073969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63379.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