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396916号“JUSU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JUSUN 21396916

阅读:63009 2018-01-3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王青乐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396916号“JUSU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6881294号“JUNS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796237号“与时传承 以德聚胜 聚德胜 JUDSUN”商标(以下称引…

  申请人:王青乐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396916号“JUSU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6881294号“JUNS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796237号“与时传承 以德聚胜 聚德胜 JUDS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069242号“JESU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5914394号“JUSU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字体形态、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且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所处地缘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一处于异议程序中,其权利状态尚不确定。三、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经商标局于2017年8月28日作出的(2017)商标异字第0000038873号决定不予注册。

  我委认为,引证商标一未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JUSUN”与引证商标二英文部分“ JUDSUN”、引证商标三文字部分“JESUN”、引证商标四“JUSUT”在字母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进出口代理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核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判定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一般应以商标注册申请时指定使用的具体服务为判断依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注册人分属不同地缘,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并存不会导致混淆、误认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我委不予支持。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3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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