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莞市文裕美耐皿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404868号“文裕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1285437号“岱山湖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461557号“太广传媒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87432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623823号“天姿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