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CURASAN AG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888785H号“CERACEL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671399号第5类“CARAHEL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和国际注册第671399H号第5类“CARAHEL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所有人MICH.WEYERMANN GMBH & CO.KG已出具经公证认证的《同意声明书》,声明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MICH.WEYERMANN GMBH & CO.KG已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整体构成有所不同,故准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全部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全部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