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宽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致律(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470256号“极品女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6634448号“极品女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062097号“极品女神”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申请人纯属恶意抢注。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文字“极品女仙”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极品女士”,引证商标二文字“极品女神”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娱乐信息”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演出座位预订”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在本案审理范围之内,我委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41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