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蜜莱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10582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4726950号“天网神眼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商标局予以撤销,现已无效,故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