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沈阳胖姐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奥肯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802513号“天航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286400号“航天”商标、第5211204号“航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二提出撤三申请,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商标局予以撤销,现已无效,故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天航及图”与引证商标一“航天”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系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经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食用淀粉、家用嫩肉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食用淀粉、家用嫩肉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