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津乐浣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绿色通道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506154号“氪元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01日
申请人:天津乐浣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绿色通道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506154号“氪元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