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博文文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台州市南方商标专利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0734129号“bowen博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8267832号“BOWEN博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经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中予以撤销,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尚未审结,其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体育活动用球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体育活动用球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同,仅双方商标字母部分为大小写之分,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