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北无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石家庄天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712261号“川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并在先使用的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9945121号“川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注册人具有明显的抢注他人商标的恶意。申请人将对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引证商标与申请人其他在先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公证书、引证商标注册人的抢注事实。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申请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家具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同,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的其他复审理由非本案审理范围,我委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