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赵子莲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申请人因第21707516号“荟东城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30日
申请人:赵子莲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申请人因第21707516号“荟东城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