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南知达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765433号“天然爱本草情妈妈好放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的,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显著性和可识别性的特点,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易被消费者识别为商品的广告宣传用语,相关公众难以将其作为商标识别,其整体缺乏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