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州谢氏时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603710号“美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4431772号“示美shime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2017年10月6日第1570期《商标公告》上,因此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