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姚康日
委托代理人:广东狐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587065号“姚林轩 深井烧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9102084号“深井烧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表达含义、表达重点等方面有明显区别,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姚林轩深井烧鹅”与引证商标“深井烧鹅”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较为接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汁;餐用矿泉水;可乐”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奶茶(以奶为主)”商品在商品的销售对象、销售场所等方面相同或者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