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市安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718792号“安伴酒店ANBAN HOTE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9839678号“安之伴an zhi b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程序中被撤销。申请人放弃在“养老院”服务上的复审申请,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9839974号“安之伴an zhi b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将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之间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放弃“养老院”服务上的复审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故商标局在“养老院”服务上的驳回决定生效。现我委仅就申请人在“咖啡馆;备办宴席;餐厅”等其余服务能否初步审定进行审理。
引证商标一在商标撤三字【2017】第W011980号《关于第9839678号“安之伴”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中被决定撤销其在“1.咖啡馆;2.自助餐厅;3.供膳寄宿处;4.饭店;5.餐馆;6.旅馆预订;7.酒吧;8.茶馆;9.会议室出租”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
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共存于市场不易引起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咖啡馆;备办宴席;餐厅;饭店;酒吧服务;茶馆;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旅游房屋出租;旅馆预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养老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