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2579532号“人忠 Yamachuh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人忠 Yamachuhs 22579532

阅读:131288 2018-04-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曾宇航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唯环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579532号“人忠 Yamachuh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注册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的加固申请。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可识别性,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

  申请人:曾宇航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唯环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579532号“人忠 Yamachuh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注册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的加固申请。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可识别性,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5534725号“人忠”商标、第17601543号“忠一ZHONGYI及图”商标、第21126113号“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不构成近似商标。三件引证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的恶意摹仿、抄袭和复制。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二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在先权利证书、销售单据、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为在先申请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用嫩肉剂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家用嫩肉剂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相近,申请商标与三件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能够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人的其他复审理由非本案审理范围,我委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2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2579532号“人忠 Yamachuh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人忠 Yamachuhs 2257953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631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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