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诺华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1567355号“AUTONOM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引证商标所有人AUTONOMIX MEDICAL, INC.出具的经公证认证的商标共存《同意书》原件。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所有人AUTONOMIX MEDICAL, INC.已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构成有所不同,故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