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G1278975号“SAME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SAMET G1278975

阅读:96467 2018-05-3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海洋欧洲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78975号“SAME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国际注册第885408号“SAM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580006号“SOME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

  申请人:海洋欧洲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78975号“SAME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国际注册第885408号“SAM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580006号“SOME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998637号“SAM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492743号“SAME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502504号“SAFE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6360518号“帅美诺 SAME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5097135号“三马SAM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9971130号“沙麦 SAME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7718075号“赛美图 SAMET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8808666号“SUME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4913986号“SALME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10637655号“SAMMAT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可以相互区分,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七使用的商品等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与本案类似商标已注册。三、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我委认为,在第7类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SAMET”与引证商标一“SAMES”、引证商标二文字部分“SOMET”、引证商标三“SAMES”、引证商标四“SAMEC”、引证商标五“SAFET”、引证商标六英文部分“SAMEO”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视觉印象具有关联性,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离心机、电动柑橘类水果压榨机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泵(机器)、家用电动榨水果机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场所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11类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照明器具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SAMET”与引证商标八英文部分“SAMET”、引证商标九英文部分“SAMETU”、引证商标十“SUMET”、引证商标十一“SALMET”、引证商标十二“SAMMATE”在字母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同或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照明器具、冰柜、(有冷藏室和冷冻室的)立式冰箱、锅炉、电或气浴室加热器、水加热器、澡盆、淋浴器、淋浴盘、盥洗池、洗涤槽、金属洗涤槽、烤箱、微波炉、烹饪炉灶、内置式烤箱、空调机、蒸汽发生、烹饪、冷藏、烘干、通风、供水以及卫生用途的设备、尤指:冰箱、风扇、电咖啡渗滤壶和咖啡机、深煎锅、冰淇淋机、酸奶制作机、电热水器、烤面包器、电动烧烤机、厨房用抽油烟机与引证商标八至十二核定使用的澡盆、浴室装置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场所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至十二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八至十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加热供暖、头发用吹风机与引证商标八至十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至十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且申请人所述在先核准的商标与本案情况不同,申请人所述商标注册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至十二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1类“加热供暖、头发用吹风机”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第11类其余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3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国际注册第G1278975号“SAME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SAMET G127897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630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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