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3065921号“科比利 KB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科比利 KBL及图 23065921

阅读:135279 2018-05-3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帝鸿织造厂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南粤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065921号“科比利 KB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8045207号“康必莱 KB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079363号“卡菠莉 KB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

  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帝鸿织造厂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南粤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065921号“科比利 KB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8045207号“康必莱 KB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079363号“卡菠莉 KB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357622号“KB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2797982号“KB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2094207号“格斗灌篮王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9631006号“智动篮球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设计特点、主要识别部分、整体设计风格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进出口代理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六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科比利 KBL及图”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三“KBL”,两商标字母构成、外观等方面相同或相近,且均无固定含义,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会计、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人事管理咨询、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替他人订阅报纸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会计、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人事管理咨询、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替他人订阅报纸”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3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3065921号“科比利 KB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科比利 KBL及图 2306592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630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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