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施非凡
委托代理人:北标(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854435号“GATHERING F&B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22342611号“爱美凯丽 AYMIHR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权利状态尚不确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20019494号“美人氧MEIRENYANG及图”商标、第15291064号图形商标、第8109624号“磬春堂QINGCHUNTANG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