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新疆贝迪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爱名网络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956159号“凯蜜丽KAIMIL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22887473号“爱丽尔 ARIE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驳回,未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
我委认为,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3745712号“柔曼柔兰 ROMANROLE及图”商标、第22348895号“颜伊然YANYIRAN及图”商标、第20338025号“N及图”商标、第9856400号图形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