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3M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351787号“加肤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不会使用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2、已有与本案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其结构均为“X肤康”,依据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也应当获准注册。因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简介、申请商标的使用宣传证据等。
我委认为,尚无证据表明“加肤康”用作商标在使用过程中会使相关公众对指定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故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