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于景振
委托代理人:北京夏之鼎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502317号“忠敬父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将申请人企业文化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结合,体现了企业深厚的文化内涵,具有显著性和可识别度,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且与申请人产生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普通印刷体汉字“忠敬父母”构成,使用在白酒、鸡尾酒等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将其识别为广告宣传语,难以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标志与某一具体商品来源建立特定联系。申请商标整体上缺乏作为商标的显著特征。因此,申请商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之情形。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