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巴比丽丝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捷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2265066号“BABYLISS PARI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注册地为法国巴黎,“PARIS”在申请商标中仅仅表明申请人及申请商标的来源,“BABYLISS”为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BABYLISS PARIS”商标已经在欧盟、法国等国家和地区核准注册,表明该商标具有可注册性。2、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BABYLISS”商标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其显著性进一步增强,和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的关系,足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3、已有与本案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依据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也应当获准注册。因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的介绍资料;维基百科上关于“蒙特罗MONTROUGE”的介绍;“BABYLISS PARIS”商标在欧盟、法国等国家和地区的商标注册信息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相互独立的“BABYLISS”和“PARIS”组合而成,“PARIS”在申请商标中仅起真实表示申请人所在地的作用,“BABYLISS”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故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