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秀蔓姿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恩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767510号“秀蔓姿 XIUMANZ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2766439号“逆龄奇迹 NILINGQIJ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90636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和宣传,已经消费者心目中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