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薛懿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法立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996995号“懿咖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746825号“壹咖啡 ECOFFE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已经与申请人产生紧密的必然联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中文识别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排序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咖啡饮料、速溶咖啡、烘焙的咖啡豆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申请商标使用在“咖啡”以外的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