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探索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864548号“ASIA DISCOVER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DISCOVERY”系列商标的延续性注册,其注册应予核准。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90571号“亚洲HB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687247号“IASCA ASI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709476号“ASIAPHO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9175112号“亚洲珠宝 CJNA.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2419373号“LDH ASI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291402号“AIS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9805735号“ASIA BOAO FORUM FO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3842634号“NEW ASI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5372219号“ASIACLOU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22005934号“ASI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已有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五已无效,不再对申请商标的注册构成障碍。引证商标四、十状态待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商标信息、相关报道及介绍、异议裁定书、世界品牌500强排行榜榜单、驳回通知书等。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五经商标局生效决定予以驳回。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十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引证商标五已失效,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九在整体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所占比例较大的外文识别部分“ASIA”与引证商标三、七、八显著外文识别部分“ASIA”、引证商标六在字母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所占比例较大的外文识别部分“ASIA”与引证商标十在字母、排序、字形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六、七、八、十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