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宁波北仑瑞格莉斯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波鼎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05916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5611663号“嘟嘟猫及图”商标构图细节、表现形式、整体视觉效果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