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新疆华纳星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乌鲁木齐天知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815158号“华纳星空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20172533号“华语星空”商标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3780744号“华奥星空”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存在一定差异,使用在本案所涉服务上应不致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