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丸红鞋业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22214135号“IFM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3993105号“IFME VOGUE”商标因期满未续展现已失效,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商标局引证的第1791519号“IFME”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经商标局决定予以撤销,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