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日月众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073089号“中宫ZHONGGONG 198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其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7209999号“壹九八YIJIUB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字形、含义、整体外观、持有人所处地域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是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其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地址截图作为主要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会计、替他人推销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会计、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引证商标由汉字“壹九八”及其对应拼音“YIJIUBA”和图形组合而成,申请商标可独立识别部分“198”与引证商标汉字“壹九八”存在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