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多伦县瑞雪丰年农产品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872893号“多伦诺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6483793号“多伦淖尔SEVEN LAK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视觉效果、持有人所处地域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企业信息截图作为主要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新鲜蔬菜、动物食品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新鲜蔬菜、动物饲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多伦诺尔”与引证商标汉字“多伦淖尔”文字构成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