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亚朵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前名义:亚朵(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律道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317845号“ATOU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具有独特含义,且经使用已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指定性联系。二、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6538924号“AUTOU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结构、设计风格等方面区分明显,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企业简介、服务合同、申请人商标注册清单、经营合同、发票、媒体报道、所获荣誉等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英文“ATOUR”与引证商标“AUTOUR”仅一字母之差,字母构成及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若同时使用在果酒(含酒精)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指代关系,取得了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