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你好女神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伦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295303号“你好 女神”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20198626号“Hello!女神”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表演艺术家经纪;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寻找赞助;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商业审计”服务上已被驳回注册申请,引证商标现有效注册服务为“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现有效注册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