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大连天俪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顺诚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0569356号“天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0293064号“天丽TENI”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4030798号“天丽TIANLI及图”商标因专用期满未续展注册而失效,两商标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