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220300号“王點粤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王點粤及图 21220300

阅读:107702 2018-06-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黄军强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220300号“王點粤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申请商标系图文组合商标,其文字部分与“粤点”具有明显差异,未仅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且其图形部分可识别度高,是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因此,申请…

  申请人:黄军强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220300号“王點粤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申请商标系图文组合商标,其文字部分与“粤点”具有明显差异,未仅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且其图形部分可识别度高,是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因此,申请商标整体上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2、已有其他类似商标获准注册,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其他商标资料作为主要证据。

  我委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整体图文组合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仅仅直接表示指定服务特点的情形。但是,“王點粤”可从右至左认读为“粤點王”,使用在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馆、流动饮食供应等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我委于2018年4月16日向申请人发送了《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

  申请人未提交申辩意见。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2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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