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3497373号“K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K及图 23497373

阅读:79570 2018-06-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康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天津市康奥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合颖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因第23497373号“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在本案评审期间,申请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康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3447671号“…

  申请人:康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天津市康奥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合颖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因第23497373号“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在本案评审期间,申请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康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3447671号“八睿商城及图”商标、第21938315号图形商标、第7051680号“隆泰仁LONGTAIREN及图”商标、第8240877号“栗康源likang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经无效,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将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照片等。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经商标局决定驳回注册申请,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在字母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饮食营养指导、医药咨询、休养所”等服务分别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核定使用的“饮食营养指导、医疗诊所、养老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2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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