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2971721号“POLYWIN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POLYWINS 22971721

阅读:151730 2018-06-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深圳市创成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深博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971721号“POLYWIN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5725399号“極赢POLE W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视觉效果等方面差…

  申请人:深圳市创成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深博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971721号“POLYWIN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5725399号“極赢POLE W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视觉效果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两商标共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商标使用证据及相关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报警器、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报警器、便携式计算机用套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POLYWINS”与引证商标外文部分“POLE WIN”字母组合相近,两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并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2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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