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京东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灵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607894号“东青艺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21846916号、第20002723号、第19544884 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具有一定区别,整体尚可区分,共存于市场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或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