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中膏滋补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聊城市奥星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368117号“崔建庵”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崔建庵”是清朝一代名医,其弟子曾传德为本案申请人曾繁栋、曾繁斌先祖。“庵”有不对外开放的房屋等多种含义,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伤害宗教感情,造成不良影响,且已有多个与本案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在先获准注册的事实。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企业图片、媒体报道、商标查询结果列表等相关证据材料。
我委认为:《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申请商标并未构成上述条款所指情形,故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