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益顺罐头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6425484号“SOYFRES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的文字为无含义的臆造词,其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特点产生误认,因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外文“SOYFRESH”,该文字在被作为“SOY”和“FRESH”两部分进行识别时,其含义为“大豆”、“新鲜的”。据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豆类饮料等商品上,易使公众对指定使用商品的原料、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