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美拉章子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156603号“AKIKO OGAW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经审理查明:在本案审理之时,商标局引证的第10421178号“AKIKO OGAW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商标局核准变更后的所有人名义、地址以及护照号与申请商标申请人相同。
我委认为,依据我委查明的相关事实,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为同一主体所有,故上述两商标之间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问题,申请商标可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