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玖熙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008139号“BANDOLIN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1952107号图形商标以及国际注册第1001691号图形商标相比较,包含了显著识别的文字部分,双方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上述两件引证商标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26日